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司票,5137,201306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5137號
聲 請 人 蔡聰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稟元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狀上之聲請人簽章。

二、票號TH606027號本票原本。

三、票號TH0000000 、0000000 號本票之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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