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司票,7654,2013102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7654號
聲 請 人 黃以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碩恆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是否請求利息,如欲請求利息,請表 明提示日,並自提示日後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