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7654號
聲 請 人 黃以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碩恆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
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是否請求利息,如欲請求利息,請表 明提示日,並自提示日後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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