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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7659號
聲 請 人 李智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美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利息應自到期日後 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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