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司繼,1401,201310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1401號
聲 明 人 孫翊玲
上一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孫千惠
被 繼承人 孫書濤(亡)
上列聲明人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孫翊玲與被繼承人孫書濤為祖孫關係,因被繼承人於民國102 年09月03日死亡,聲明人等為被繼承人之合法繼承人,爰依法檢呈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及聲明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二、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定有明文。準此,非繼承人即無拋棄繼承權可言。

次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76條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明人孫翊玲與被繼承人孫書濤為祖孫關係,而被繼承人前於102 年09月03日死亡等情,業據其等提出戶籍謄本、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為證,洵可予認。

次查,被繼承人之子女孫千惠業於本案聲明拋棄繼承,經本院另以函文准予備查外,然該順序尚有孫益爽、孫宇瑩為繼承人,且迄今尚未拋棄繼承,此有聲明人等所提出繼承系統表,以及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本院家事案件繫屬查詢表在案可憑,足堪認定,顯見被繼承人孫書濤之第一順序繼承人並未全體均拋棄繼承權。

而聲明人等既為被繼承人孫書濤之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依首揭法律規定,尚無從成為被繼承人孫書濤之繼承人甚明。

聲明人等對於被繼承人既無繼承權,自無得拋棄繼承之可言。

基此,本件聲明人等聲請拋棄繼承,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