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252號
聲 明 人 楊原
聲 明 人 陳素珠
聲 明 人 楊榮富
聲 明 人 楊力翰
聲 明 人 楊永森
聲 明 人 楊蓓蓓
相 對 人 楊榮輝(亡)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明人之聲明,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明人楊永森、楊蓓蓓,應在拋棄繼承權書上簽名與蓋用印鑑證明章(檢附空白拋棄繼承權書一紙)。
二、以存證信函通知第四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祖父母及外祖父母),並提出存證信函正本、回執聯正本、受通知人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若上開受通知人已歿者,請提出其等除戶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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