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司繼,300,2013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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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300號
聲 請 人
即 陳報人 周文錦
相 對 人
即被繼承人 周樹石(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3 月22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及主文欄所載:「生前最後住所:桃園縣八德市○○里00鄰○○○○○街0 巷00○0 號」之記載,應更正為「生前最後住所:桃園縣八德市○○里00鄰○○○○○街0 巷00○0 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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