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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523號
陳 報 人
即 繼承人 楊宜軒
相 對 人
即被繼承人 楊慶隆(亡)
上列陳報人即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4 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正本理由欄二中關於『楊慶隆之女』之記載,應更正為『楊慶隆之子』。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民事訴訟法第232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此於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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