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司繼,721,201306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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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721號
陳 報 人 官王怡珍
被 繼承人 王清亷(亡)
上列陳報人即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05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正本中主文欄內關於「被繼承人王清於民國102 年02月22日亡歿」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而被繼承人王清『亷』於民國102 年02月22日亡歿」。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等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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