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司繼,73,20130605,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73號
聲 明 人 葉妤彤
聲 明 人 葉炯麟
法定代理人 葉慶輝
相 對 人 陳梅玲(亡)
上列當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對於民國102 年5 月3 日所為裁定職權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聲明人葉妤彤、葉炯麟拋棄繼承之聲明准予備查。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聲明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陳梅玲(女,民國00年0 月0 日生)於民國101 年12月12日死亡,聲明人葉妤彤、葉炯麟為被繼承人之子女,為其合法繼承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為此聲明拋棄繼承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件為證。

二、按得抗告之裁定法院認其所為裁定不當,經提起抗告而未將抗告事件送交抗告法院,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撤銷或變更之;

次按,裁定於宣示、公告、送達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告知於受裁定人時發生效力,此有家事事件法第83條第1項第2款、第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被繼承人陳梅玲於101 年12月12日死亡,聲明人葉妤彤、葉炯麟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3 日以逾期未補正印鑑證明及法定代理人簽章裁定駁回,聲明人不服,於民國102 年5 月15日對本院102 年度司繼字第73號駁回裁定提起抗告,經職權調取本院102 年度司繼第73號卷宗,核閱無訛。

經查,聲明人嗣於民國102 年5 月9 日已補正上揭事項,惟該駁回裁定於民國102 年5 月10日始合法送達,此有本院送達回證可稽。

從而,聲明人於本院裁定駁回生效前補正欠缺事項,揆諸上揭規定尚無不符,本院原裁定駁回聲明人之聲明拋棄繼承,應予撤銷,聲明人葉妤彤、葉炯麟拋棄繼承之聲明准予備查。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