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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560號
聲 請 人 黃愛真
相 對 人 永泰不動產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泉永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52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係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司裁全字第1053號准予假扣押在案,是本件命假扣押之法院即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依前開規定,本件即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屬有誤,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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