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司聲,676,2013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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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676號
聲 請 人 麥美信
相 對 人 林伯語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等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52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係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 年度抗字第956 號准予假扣押在案,是本件命假扣押之法院即為臺灣高等法院,依前開規定,本件即應屬臺灣高等法院管轄,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屬有誤,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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