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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婚字第153號
原 告 王宜如
訴訟代理人 劉楷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明信律師
被 告 林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10月25日下午3 時4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婉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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