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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聲抗字第87號
抗 告 人 陳○榮
上列抗告人對於本院102 年度司護字第290 號聲請延長安置事件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抗告人對本院102 年度司護字第290 號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02 年度家聲抗字第87號受理在案,惟抗告人未繳納抗告費,經本院於102 年9 月24日裁定命抗告人於5 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102 年10月7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抗告人逾期未補正,有本院家事記錄科查詢簡答表1 份可佐,其抗告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二、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本件抗告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 官 張益銘
法 官 張金柱
法 官 蘇昭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許可,不得再抗告。
如提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仲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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