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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聲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 理 人 謝惠櫻
相 對 人 張慧君
張楊冬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張仁受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 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張仁受之債權人,被繼承人張仁受已於民國97年12月12日死亡,相對人為其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
爰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台灣新生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本院89年度促字第42268 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被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戶籍登記簿、本院家事法庭101 年9 月20日桃院晴家春101 年度(春行政)字第83號函等為證,聲請命相對人提出被繼承人張仁受之遺產清冊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楊書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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