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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陳美芳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具體詳述聲請人前與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存在?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佐證。
二、提出聲請人之全戶戶籍謄本、95至97年度財產所得資料、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在職證明書、102年1月起迄今之薪資明細、填載完整之制式債權人清冊(不得空白)。
三、釋明聲請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四、聲請前兩年必要支出欄內所列載子女扶養教育及伙食費計新臺幣16,500元,該金額係如何計算得出?各支出實際金額為何?聲請人之配偶有無共同分擔?其二人係如何協議分擔?若無,未分擔之原因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佐證。
四、聲請人每月預計還款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洪啟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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