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消債聲,25,2013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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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聲字第25號
聲請人 即
債 務 人 蔡佩璇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00年八月三十日以九十九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一一五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再予延長六個月(此次准予延期六個月,加計本院一0一年度消債聲字第十四號裁定、一0一年度消債聲字第三二號裁定及一0二年度消債聲字第十三號裁定分別准予延長之六個月期限,合計共已延長二年,即自民國一0一年四月起至民國一0一年九月止,復自民國一0一年十一月起至民國一0二年四月止,嗣自民國一0二年五月起至民國一0二年十月止,再自民國一0二年十一月起至民國一0三年四月止,共二年停止履行,自民國一0三年五月起,依照原更生方案繼續履行債務),且不得再聲請延長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自民國101 年11月30 日 至102 年3 月6 日參加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桃園職業訓練中心補助,虹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附設職業訓練中心辦理之101 年度委外職前訓練「多媒體3D角色動畫設計」職業訓練課程並已結業,惟其至就業服務站登記求職卻仍覓不著工作,嗣經就業服務站介紹至財團法人自強工業科學基金會參與職業訓練課程,訓練期間為102 年7 月29日至102 年10月18日,因訓練甫完成,未及找到工作,目前仍無收入而無法履行更生方案之還款,並提出財團法人自強工業科學基金會參訓學員聲明書供作證明,依前開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更生方案,聲請延長履行期限6 個月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聲請人所提更生方案,亦由本院裁定認可確定在案,另聲請人曾以欠稅遭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行政執行處強制扣薪三分之一,致無法依約履行更生方案為由,向本院聲請延長履行期限6 個月,業經本院裁定准予延期清償6 個月,又於101 年10月16日接獲公司裁員通知,因怕錯過履行還款期限,故再聲請更生方案延展6 個月等情,嗣參加職業訓練課程雖經結業,惟其至就業服務站登記求職卻仍覓不著工作,而無法按期履行更生方案,有本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111 號、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5 號、101 年度消債聲字第14號裁定、101 年度消債聲字第32號裁定及102 年度消債聲字第13號裁定,查核無誤。

依本院職權調閱之債務人勞保網路資料查詢表及聲請人提出之前開證明文件,債務人確實自102 年7 月29日加保於財團法人自強工業科學基金會,迄至102 年10月18日退保後,結業至今未有固定工作,堪信為真實。

是聲請人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困難。

從而,聲請人依首揭規定聲請延長履行期限,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綜上,本院經考量聲請人之工作能力等因素,認准聲請人延長履行期限6 個月,始為相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陳可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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