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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破字第12號
抗 告 人
即聲請 人 君豐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02 年9 月9 日作成之102 年度破字第12號駁回其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與前揭規定不符。
爰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抗告費1,000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江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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