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補,236,2013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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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36號
原 告 鄭靜怡
訴訟代理人 劉楷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文正律師
被 告 鄭建宏
鄭登安
被 告 吳家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016,500元(以桃園縣桃園市○路段00000地號土地之面積3,135平方公尺乘以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9,900 元,再加計桃園縣桃園市○路段00000○號即門牌號碼為桃園縣桃園市○○里○○路000巷00000號房屋之課稅現值980,000元,即3,135×9,900=31,036,500,31,036,500+980,000=32,01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93,77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僅得對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沈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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