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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46號
原 告 游育昇
法定代理人 游金勝
被 告 康錦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請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之土地及建物,其價值分別為新臺幣(下同)824,900 元、145,800 元,合計970,700 元,低於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20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70,7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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