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補,265,201306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65號
原 告 成揚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玲
被 告 振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春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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