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73號
聲 請 人 程予謙
相 對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0 年度重訴字第173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之規定,本件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沈秀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