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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83號
原 告 巫月鳳
被 告 深圳市安梭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彬
被 告 深圳市萬禾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春紅
被 告 沐霖展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正乾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202,6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2,248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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