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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詹玉英
林鴻鳴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詹增松
陳財興
高乾亮
黃振林
黃慶國
黃智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2年12月6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 年12月13日及103 年1 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2 紙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 培 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 仲 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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