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訴,1328,2014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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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28號
原 告 邱逢訓
訴訟代理人 邱玉華
被 告 曾蘭惠(邱春樓之繼承人)
邱羽禎(邱春樓之繼承人)
邱家欣(邱春樓之繼承人)
邱雅芳(邱春樓之繼承人)
邱佳輝(邱春樓之繼承人)
邱春松
邱春魁
邱春欽
邱春堂
邱佳洋
邱佳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邱春魁業於本件起訴前即102 年7月4日死亡,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4頁),基於紛爭解決一回性之原則,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並命再開辯論:

(一)邱春魁所有繼承人戶籍謄本暨繼承系統表。

(二)有關邱春魁部分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日
書記官 蔡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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