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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59號
原 告 胡菊嬰
袁阿井
被 告 袁鳳玲
袁健福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袁葉足
袁志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業經準備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行準備程序,並訂於民國103 年4 月7 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1 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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