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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28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訴訟代理人 吳銘山
馬郁筑
被 告 鍾美霞
訴訟代理人 錢炳村律師
被 告 鍾心慈
清算管理人 張雯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四年十月二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屆時傳喚證人鍾廷祥、鄒瑞珠,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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