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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鄒駿
訴訟代理人 孫寅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于彭金蓮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680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6,52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0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江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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