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4號
原 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張秋源
訴訟代理人 王凱玲
被 告 陳湘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99年度易字第572 號傷害致重傷害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涉有傷害致重傷害案件犯罪嫌疑,經檢察官偵查起訴,本院於99年10月25日以99年度易字第572 號宣示判決有期徒刑3 年6 月,被告不服提出上訴,現於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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