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訴,1969,2014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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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969號
原 告 施萬春
訴訟代理人 楊肅欣律師
複 代理人 劉睿哲律師
被 告 林再亨(林簡章之繼承人)
林永錫(林簡章之繼承人)
吳林美枝(林簡章之繼承人)
林美如(林簡章之繼承人)
林美華(林簡章之繼承人)
沈林美幸(林簡章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林再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3 年2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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