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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0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詠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燕萍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金壽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維修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60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本訴上訴利益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79,07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478元;
反訴上訴利益金額經核定為216,5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 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洪千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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