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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27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王宏穎
湯宗翰
被 告 川太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胡坤明
被 告 謝碧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7 月30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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