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訴,774,2013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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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74號
原 告 簡岳生
訴訟代理人 李麗凰
被 告 簡岳洲
簡岳彥
黃嘉波
黃嘉祥
陳黃淑媛
陳黃淑秀
黃淑慎
陳黃淑宏
黃淑娜
許偉光
黃淑鶴
陳溆娥
黃讚魁
黃詹婉美
黃毓群
黃毓倫
黃毓如
吳沃疇
吳黃麗彩
張吳玲玲
吳瓊瓊
趙相如
陳趙惠
簡隆昌
趙令左
趙映存
趙令右
張銀漢
田川真也
田川友紀子
黃益智
黃益仁
黃泓泰
黃忠慶
黃忠誠
黃信雄
黃佩珍
黃國修
黃靖媛
呂織貝
黃正恭
黃正寬
黃蔡秀美
黃茂峰
黃瓊瑢
黃瓊誼
徐楊貴慧
徐俊龍
徐綾黛
徐湘雯
徐綺霞
蔡晴雄
張蔡桂蘭
蔡鈴蘭
劉政宏
劉政義
劉政朝
劉雲琴
劉雲瑟
呂國典
呂光裕
呂碧蓮
呂琪娜
趙武雄
周心瑜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被 告 呂理亮
趙文寬
黃國瑞
陳靜芬
陳靜修
陳芳平
陳佳韻
陳佳琪
陳碧珠
陳秀鳳
陳松本
黃兆昌
黃兆興
黃兆賢
黃兆宏
黃正敏
黃正惠
黃淑惠
黃淑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檢附完整供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分割之方法)之證據。

二、原告應補提桃園縣八德市○○段000 ○000 ○000 ○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地籍圖謄本。

三、自然人被告如係繼承應有部分,其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與繼承系統表,及其是否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范升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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