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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52號
原 告 蔡庭柔
訴訟代理人 洪郡佑律師
被 告 吳振華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年度桃交簡字第1190號過失傷害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01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59號),經本院刑事庭於民國102 年1 月29日裁定將前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移送本院民事庭後,原告於同年4 月30日具狀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將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自新臺幣(以下同)300,000元擴張為953,168 元,是就原告擴張之653,168 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 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擴張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江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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