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訴,862,2013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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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62號
原 告 李永雄
被 告 張劉秋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劉秋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萬87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347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靜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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