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訴,865,2013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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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65號
原 告 李彥峰(原名李京翰)
被 告 朱昌勇
訴訟代理人 謝騏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原告李彥峰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 178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李彥峰係於民國00年0 月00日出生,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參,原由其法定代理人謝美碧代理為訴訟行為,惟其於本件訴訟審理中業已成年,原法定代理人謝美碧之法定代理權即為消滅,揆諸前揭法條規定,自應由原告李彥峰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原告李彥峰承受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千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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