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訴,913,2013102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1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訴訟代理人 張銘村
吳國正
被 告 昱崴建材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翁山茂 原住新北市○○區○○○路000○0號3樓被 告 張秀蘭 原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9 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被告「昱威」建材有限公司,均應更正為「昱崴」建材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吳佩玲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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