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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37號
原 告 楊千慧即楊淑美
上列原告就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89929號強制執行事件提出債務
人異議之訴,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3,77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6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並補正被告姓名及地址,如逾期未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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