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訴,962,2013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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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62號
原 告 桃園縣南崁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游春雄
訴訟代理人 陳尚豪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基宏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基宏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955,654 元,應繳裁判費20,40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9,904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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