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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64號
原 告 高全杰
上列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宏麟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2,8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2,38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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