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訴,972,2013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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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72號
原 告 孫純欽
原 告 彭品柔
訴訟代理人 洪榮彬律師
陳麗玲律師
吳典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盛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00 年度交附民字第46號),被告所涉過失致人於死罪嫌,業經本院刑事庭判決無罪,茲經原告聲請,將民事事件移送本庭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3項規定,上開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惟原告迄今尚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據原告減縮後請求之金額為據,孫純欽、彭品柔分別為新臺幣(下同)59萬3,402元、65萬2,577元,依序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7,1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各別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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