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重訴,104,20131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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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0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文昌
上列上訴人陳文昌與被上訴人陳杭菊、阡毅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潘梨香、吳瑞宏、朱鴻源、陳灝、賴家揚因102 年度重訴字第104 號返還土地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6,6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 培 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 美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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