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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01號
原 告 陳瑋姮
被 告 吳鴻武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 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00 元,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不足407,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華奕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洪啟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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