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重訴,223,201306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23號
原 告 邱吉新即宏新漁行
被 告 李瑞敏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瑞敏、邱吉樑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李瑞敏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334,00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2,592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52,092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高明德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