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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23號
原 告 邱吉新即宏新漁行
被 告 李瑞敏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瑞敏、邱吉樑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李瑞敏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334,00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2,592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52,092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高明德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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