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除,244,2013061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除字第244號
聲 請 人 梁騰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30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正本支票附表編號003 中發票日期關於「101 年11月20日」記載,應更正為「101年12月20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