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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74號
聲 請 人 陳進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6 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 張,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5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2 年2月5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51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2 年6 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附表:
┌─────────────────────────────────────────────┐
│股票: │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01│東源物流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三ND─000三三四四四 │1 │1000│ │
└─┴───────────────┴──────────────┴───┴────┴───┘
以上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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