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除,280,201306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80號
聲 請 人 鼎勝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品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6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02 年度司催字第3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民國102 年度司催字第3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5 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明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秀鳳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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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票面金額(新台幣)│支  票  號  碼│發  票  日  期│
├───┼─────┼─────────┼─────────┼───────┼───────┤
│      │信孚產業股│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桃│105,000元         │S00一七一二│民國101 年5 月│
│      │份有限公司│園分行            │                  │四            │10日          │
│      │洪維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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