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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95號
聲 請 人 威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月秋
代 理 人 林靜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6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02 年度司催字第2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民國102 年度司催字第2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6 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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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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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威建企業有限公司羅│台中商業銀行龜山分│102年2月5日 │550,232元 │TCB0七四八五│ │
│1 │月秋 │行 │ │ │四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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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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