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除,443,201310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443號
聲 請 人 陳語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16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2 年度司催字第241 號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

茲因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2 年5 月15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 年9 月16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附表:
┌───┬──────┬──────┬─────┬─────┐
│發票人│   付款人   │   發票日   │   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民國)  │(新臺幣)│          │
├───┼──────┼──────┼─────┼─────┤
│陳語均│桃園信用合作│102年10月5日│ 100,000元│ 0000000號│
│      │社會稽分社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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