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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444號
聲 請 人 黃麗恒即勝錩五金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2 年10月8 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29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2 年5 月10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29 號公示催告在案。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 年9 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琇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郝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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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4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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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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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勝錩五金行 黃麗恒│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102年5月10日 │10,070元 │AA一六九七二七│ │
│1 │ │園分行 │ │ │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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