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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453號
聲 請 人 顏榮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2 年10月15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255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2 年5 月18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255 號公示催告在案。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 年9 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
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證券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茵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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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4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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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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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0八三─NX00六三一三九─│ │1 │200 │ │
│01│葡萄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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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0八四─NX00七三四0四─│ │1 │20 │ │
│02│葡萄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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